test2_网购线上课程,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?
2024年6月11日,李女士浏览网页时,被某信息服务部的宣传所吸引。该服务部声称其辅导资料提分显著,还列举了高考状元为成功案例。经电话沟通,双方确定高中版辅导资料售价6000元,李女士当即支付500元定金。6月17日,李女士签收了资料并付清尾款5500元。然而,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,女儿对网课学习十分抵触,完全不愿意配合。6月22日,看着未拆封的学习资料和从未登录过的学习账号,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,岂料遭到了商家拒绝。协商无果,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服务部诉至昭平法院,要求其全额退还6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:“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但下列商品除外:(一)消费者定作的;(二)鲜活易腐的;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除前款所列商品外,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”以及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三条:“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”的规定,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。李女士购买网课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,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。且李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接受和使用相关网课的授课,并于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,该货物也并非上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,因此,李女士行使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法定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,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。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要求退还6000元货款的诉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“后悔权”,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。网购时,消费者主要依赖商家宣传来了解商品,无法像线下购物那样直接体验,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收货后才能发现商品与预期不符。而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,能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审视购买决策,充分保障其自主选择权。
本案中,李女士购买的线上课程资料未拆封、账号未登录,不影响二次销售。商家拒绝退货退款,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。同时,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时,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确保商品完好,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,共同营造健康、有序、公平的网络购物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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